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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比较】第3期:日本和中国学校的惩处制度的差异(1)

渡边 忠温(东京理科大学理学部第一部非常勤讲师)
2013-07-10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后渡边忠温博士的研究。该研究探讨了中日两国小学到高中阶段学校的惩处制度。因为中国和日本的学校都拥有对学生实行惩处的权力,即使学校之间的偏差较大,也存在各自国内的普遍性特征。最后讨论了形成中日两国学校间惩处规则差异背后存在的因素。

  几年前笔者在中国参观一所中学时看到了下面的布告。当时不知道为什么,对其内容很感兴趣,就随意地拍了照。最近在收拾照片时发现这张照片,就又开始关注起其内容了。

"布告

 

查高三××同学,平时自由散漫,经班主任多次耐心教育,仍我行我素,经常迟到,旷课,累计多达10节以上。现在按"××奖惩条例",由政教处研究决定,给予××同学警告处分,另写一份500字说明书,上交给班主任,扣行为规范分20分,希其他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政教处"

 

  我们日本人可以理解的是,该同学因为多次迟到和旷课,而让他写说明书这一个适当的处分。但是从一个日本人的视角来看,即使他的品行多么不端正,也不可以公开批评其行为。尤其是从"希其他同学引以为戒"的部分,更能感觉到有"示众"的含义。因此有的日本人可能会认为作为指导学生的方法,这种处分方式是不对的。

  笔者也对此感到别扭。但是,我们在比较不同文化时,"所感到的别扭"便是"真相的影子,一旦找到就要踩住不放"。因此,本文拟比较和考察中日两国学校的"惩处规定"。

 

  1 "惩处"的法律依据

 

  首先拟从中日两国教育法制上,"惩处"的位置开始着手。对于学校进行惩处的"权限",中日两国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校长或教师根据教育上的必要,按文部科学大臣的规定,对学生可以进行惩处"。也就是说,中日两国都在法律上授予各个学校对学生进行惩处的"权限"(但是都不允许体罚)。

  然而,对于具体的惩罚"办法",中日间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中国,"惩处办法"与其说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如说是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所颁布的"规定"和"通知",由各个学校自己制定的。因此,学校之间(或者同一地区内)惩处规则的表述有时候完全一致,有时候却不同,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而在日本基本上也让各个学校自主规定惩处的内容和标准(对于"退学",在《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第26条第3款中也规定了关于退学的要求(文部科学省,2010b))。虽然表述没有完全一致,但是惩处的类型和标准也存在着模糊的共同性。大致总结的话,中日之间大概存在如下的差异:中国存在明文的统一的大原则,并按照该原则制定规定,但是各个学校之间也存在差异;日本各个学校的规则则完全不同,但是也有模糊的共同性(因为中日两国的学校与学校之间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下面的分析内容也只是一个"大概的倾向")。

 

  2 学校内"惩处规定"运用的实际情况

 

  在中国,通过"学生手册(相当于日本的"生徒手帐"之类的)"来给学生提示学校内规定的明文守则。而不同学校"学生手册"的内容也不同。虽然有的学校的学生手册里包括国歌的歌词、校训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但是下文只关注其中与学校内的规则有关的部分。

  与规则有关的内容大概能分为两种:1 由教育部等机关决定的,在同一个地区或者国家内有共同内容的规则;2 按照各个学校的情况,由学校规定的细则或者制度之类的规则。针对1来说,小学到中学阶段(中国的中学相当于日本的初中和高中),大多学生手册包括《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这些规则的解释,见孟(2002)),而这些都是教育部规定和颁布的。针对2来说,包含"住宿学生守则"、"校舍使用管理规定"、"考试守则"等内容。"违纪处理规定(奖惩条例)"在不同学校之间的差异比较大,也可以认为是在2的范畴之内。此外,《小学生(中学生)一日常规》也是各个学校规定的,也可以认为是2的一种。但是按照统一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来决定各自学校的《一日常规》的学校也较多,所以学校之间的共同性也较高。因此这种现象也许可以认为是1和2的中间的位置。有些学校的惩处规定是存在于《小学生(中学生)一日常规》之内的。有些学校在学校的网页上也可以公开这些内容,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存在"违纪处理规则基本上应该公开"这一共识。

  对于违反者的惩处规则,多数学校详细地规定了其标准。例如:"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30 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40节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犯有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给予如下处分: 1)期中或期末考试中有一门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2)期中或期末考试中有两门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3)期中或期末考试中有三门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期中或期末考试中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作弊,给予开除处分。"

  日本多数学校的惩处规则比较模糊。根据以公立高中为对象的文部科学省调查结果(文部科学省,2010a)可知:使大家得知惩处标准的方法,有"利用全校集合等机会告知学生(82.3%)"、"利用PTA的集合等机会告知家长(72.6%)"、"发出校长签名的信件来告知(12.3%)"、"利用给家长的报纸等来告知(17.2%)"、"其他(27.8%)"。其中,"通过学生手册等告知"是在"其他"回答之中,比例并不太高。对于初中,没有此种调查的结果。但是在文部科学省进行的另外一个调查结果(文部科学省,1991)中,说明"许多初中在校纪校规里没有对校纪校规违反者的"惩处"这一措施,这一概念本来也很罕见",因此能推测日本的初中比高中更少地有明确的惩处规定,更何况小学。

 

作者简介

渡边 忠温 (东京理科大学理学部第一部非常勤讲师)

渡边 忠温 东京大学教育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发展心理研究所博士课程毕业。教育学博士。2009年9月-2015年6月先后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和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做博士后研究。现为东京理科大学理学部第一部非常勤讲师。从事日本和中国的高考制度、考生心理等方面的比较研究。专业为比较教育学、文化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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