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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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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非正规教育的政策环境及四环蒙氏活动

2007-07-10

摘要:

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系张燕教授及其研究生创建四环游戏小组,开始在农贸市场探索一种适合农民工子女的非正规学前教育模式。非正规教育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作为正规学前教育的补充,已经被提到了政策高度,它实施的政策环境与现有的国家政策有反差,需要政府和教育者的双重努力。

 

农民工子女接受非正规学前教育的政策环境探究
----基于四环游戏小组的实践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系 朱丽芳
中华女子学院学前教育系 程敏

  农民工学龄前阶段子女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独特群体,他们数量庞大,生存环境恶劣,其安全与教育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非正规学前教育曾在农村实现幼教零的突破、城市"入托难"等问题上发挥过巨大作用,直到今天它仍然以多种形式满足着多样化的幼教需求。近年来,它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作为正规学前教育的补充,已经被提到了政策高度。基于此,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系张燕教授及其研究生创建四环游戏小组,开始在农贸市场探索一种适合农民工子女的非正规学前教育模式。

(一)非正规学前教育实施的政策环境与现有的国家政策有反差
  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非正规学前教育实施的政策环境与现有的国家政策之间有一定反差。从1995年开始,国家就鼓励社区举办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在努力办好幼儿园的同时,可采取巡回辅导站、游戏小组等非正规教育形式,让更多的幼儿接受一定期限的学前教育,以满足家长的不同需求"。非正规学前教育已经得到政策的认可和提倡,但现实中,它的发展却不是一帆风顺的。

  四环游戏小组建立之初,曾有工商部门人员来询问,"你们不是正规的吧,要不是正规的就得给你们关了。这太不合标准了,不允许你们注册。"我们自然不是正规托幼机构,但上级部门对非正规机构也应实行其管理职责。在我们查阅相关托幼机构管理办法后发现,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还真难"合法"。以北京市为例,"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等各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短期培训班除外)均应到所在区、县教育委员会(文教办、教育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根据1997年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规定,申请单位需要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并持有《卫生保健合格证》,《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适合于收托儿童在60人以上,能按年龄分班,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园所,并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等五个方面对办园的条件作了规定。而收托儿童数量较少,规模较小的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则没有相应的法规,法规的缺失直接影响到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无法"合法"生存。当前的管理部门使用正规托幼机构的标准来衡量所有托幼机构,这样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就成了非法园所。如果"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的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由区、县教育委员会(文教办、教育局)按《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在这种背景下,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目前面临三种选择:不合法、不予注册,无法继续经营;不合法、私自开办、一经查出,将被取缔;不合法、私自开办,自生自灭。

  用正规托幼机构的标准来评价各种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显然是不公平、不现实的。因为二者在性质、功能、经营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上有很大差异,衡量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用这些"标准"来评价和衡量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要"一刀切"、整齐划一地达到正规托幼机构的标准,不顾其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做法其实是对教育资源的封堵,不利于满足社会日益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幼教事业的多元化发展。

(二)完善政策,探索适宜的管理办法
  国家在方针政策上为非正规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了支持,但在政策的落实过程中,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对非正规教育的认识偏差,管理滞后,使得非正规学前教育的生存环境十分恶劣,不仅起不到推动作用,甚至成为了阻碍发展的因素。因此我们要促进非正规学前教育发展,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正确认识非正规学前教育,转变职能、协调合作,不断完善政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为其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1. 正确认识非正规学前教育,确立幼教事业发展的正确思路
  随着城市中的流动儿童数量逐年增加,他们在城市长期滞留的可能性非常大,他们是城市的建设者和国家的未来,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影响因素,对他们的教育应该格外重视。各级政府应该将教育发展放在社会化的背景下,结合保护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权益来确立对非正规教育发展的支持。政府部门须看到一方面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城市正规托幼机构并不现实和可行,另一方面城市的正规学前教育未必适合他们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特点。因此探索非正规的学前教育形式非常必要。这是管理部门所应该认识到,也必须认识到的。

  管理部门要逐步转变自己的认识,抛弃单一化办园的僵化观点,鼓励多种办园形式。对于非正规学前教育不要只盯着它在物质、师资条件与正规教育存在的差距,而要看到它为更多儿童提供了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部分和必然趋势。另外,走出"高价教育=高质量教育"的误区,用全新的资源观看待非正规学前教育,制定非正规学前教育自己的评价标准,进一步转变自己的职能,扶持、帮助非正规学前教育在城市中发展与探索。

2. 开展调查研究,转变政府职能
  发展幼儿教育,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1。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2。其中分级管理就是中央、省、地市及县乡的各级政府教育职能部门对幼儿教育实施分级负责管理,其职能主要是综合管理、社会协调和业务指导。长期以来教育行政部门以国家办园、或企事业办园为主要管理对象,负责对这些幼儿园进行业务领导、教师培训、指导科研等工作。而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社会力量办园和非正规学前教育的形式,则处于严格管制阶段,缺少扶持和指导等有利于其发展的管理办法。目前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过窄,不能适应幼教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研究非正规学前教育的特点,转变职能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非正规学前教育有别于正规学前教育,更具有地域性、参与性、公益性。社区是非正规学前教育的生存环境,也是其发展背景,是幼教管理活动中最基本的现实。因而需认识非正规学前教育的特殊性,认真研究探索有别于正规学前教育的管理模式,不能以办正规幼儿园的一套模式来搞非正规学前教育。教育部门急需走出单纯就教育系统自身的角度进行行业化管理的形式,建立起以社区为依托的社会、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家庭一体化的体系,将行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结合,既考虑纵向系统、又增强横向联系,条块结合,从而较好地发挥社区整体协调综合管理的功能,实现"政府统筹,社会参与,主动服务"。倡导社区力量关注、参与非正规学前教育,协调社会各部门为非正规学前教育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调动、整合社区资源服务于非正规学前教育的发展。

3.协调沟通,探索非正规学前教育的合作化管理模式
  要建立非正规学前教育的社会协调体系,政府的重视是关键,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专业指导,并注重发挥社会协调功能。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议非正规学前教育组织与附近的正规托幼机构或小学合作,共同组织活动,或节假日开放教育资源等活动;倡导正规园和小学无偿把淘汰的桌椅、图书、玩教具捐赠给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将投资给正规托幼机构的经费,拿出少许,奖励给保教质量好的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

  开展非正规学前教育也需要各部门进行合作化管理。与非正规学前教育发展有关的部门有教委、计生委、妇联、文教科、卫生防疫部门、民政部门、物价部门、街道办事处等,但他们的工作基本是各管一摊,对于非正规学前教育的管理,他们之间没有协调沟通,缺乏明确的职责意识。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广泛参与管理,明确各自对幼儿教育应承担的责任,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协调。例如,妇联是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形成的群众性组织,其工作深入到街区邻里和家庭中,特别在80年代以来动员群众兴办家托,城市街道园,乡村园等作了大量的工作,在目前发展非正规学前教育中,妇联应发挥自己的部门优势,起领导、管理和协调作用,帮助各部门明确职责,转变职能,做好协调工作。工商部门可以减免非正规学前教育的场地税费,或者赋予民办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更大的收费自主权,允许举办者在政府确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上,按质论价,合理浮动,并从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

  另外,非正规学前教育要吸引整个社区的参与,特别要激发儿童家庭和社区公众参与教育的积极性,帮助他们在参与中学习科学教育知识,使之能在非正规学前教育中直接获益。

  总之,在国家大的政策方针指导下,各部门应该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非正规学前教育纳入管理职责范围,不断了解非正规教育的特点;转换评价标准,探索跨部门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政策并使之更具可操作性;逐步建成由政府统筹协调、指导非正规学前教育和谐发展的管理系统,使更多的流动学前儿童在现有条件下获得适宜的早期教育。


1 王湛, 《发展幼儿教育,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国幼儿教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2年1月
2 《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国务院转发》 1987

 

参考资料:
1、张燕, 《我国社区学前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学前教育,2004(6)
2、蔡淑兰,邢利娅, 《非正规幼儿教育发展的现状,意义与对策研究》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8)
3、张明礼, 《科学认识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成人教育,2003(3)
4、肖丽萍, 《中国非正规初等教育模式研究》 广西教育出版社 1998
5、张黎明,赵顺义主编 《让我们共享阳光----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9)

四环游戏小组蒙氏活动发展概况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系 张晓庆

  四环游戏小组开展蒙氏活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利用身边废旧材料开发教具,因地制宜,整合环境中的人力、物力,挖掘社区内各种资源的教育价值,用蒙氏的理念指导我们的实践,以达到促进幼儿发展、提高家长育儿能力与信心的目的,并通过创设活动环境、选择适宜的活动内容、加强对活动的指导来提高活动的效果,促进幼儿各方面能力的发展。

1.创设活动环境
  1:营造有利于混龄互动的氛围----我们的教育对象年龄跨度大,属于自然状态下的混龄。在混龄班的架构下,孩子的自由度较高:能选择自己喜爱的工作、依照自己的速度进展、独立地工作或是寻求同伴合作。在蒙氏活动中,我们选择一些比较适合大带小的工作,如:串珠子、泥工等,引导幼儿进行大小合作,并在确定幼儿已经掌握工作方式的基础上,请他去做小老师,从教师从旁协助,逐渐过渡到幼儿自主进行。

  这一阶段幼儿的互动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自发的混龄互助:大年龄的孩子会主动地帮助小年龄的孩子。其次,在教师指导下的混龄互动:已经会操作某一材料的幼儿能充当"小导师"的角色,对其他幼儿的活动进行指导等。

  2:制定活动规则----蒙氏活动给与幼儿选择的权力和机会,为幼儿提供自主行为的条件,幼儿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自己做主,从而促进幼儿自主性的发展。但幼儿的自主活动并非任意自发的行为,教师要建立和执行规则,增加活动的目的性,引导幼儿认真执行、自觉遵守规则,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质量和后果。

2.选择适宜的活动内容
  "夫子施教,各因其材",教育行为要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来确定和调整。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以满足教育对象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行为对这一群体的幼儿具有适宜性、针对性。如:

  1:渗透我国民俗传统内容----将我国传统的剪窗花、折纸等纳入到活动中。这些活动材料易得,且有教育价值,不仅发展幼儿使用工具的能力、小肌肉的精细运动能力,同时也将我国的民俗传统教育融入其中。此外,这一群体家长中,很多自己小时候就会各种民俗传统的游戏,如:翻绳、剪纸、折纸等,这些活动不仅是家长们可以参与和指导的,也是他们擅长的,能有效利用家长资源,有利于家长作为主体实施教育。

  2:设计能发展幼儿小肌肉运动能力的活动----如:夹豆子等。通过教师的示范及幼儿的自主操作,幼儿的精细运动能力得到很大发展。此外,幼儿不仅在游戏小组进行活动,而且已经延伸到家庭,让家长关注到孩子的进步。

  3:培养照顾环境及照顾自己的能力----在日常活动环节中渗透蒙氏生活教育思想,如在活动开始前或结束后,请幼儿帮助老师扫地、擦柜子、桌子、凳子等;或者组织专门的活动,家长、老师和幼儿一起清洗玩具,通过这些活动培养孩子照顾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在冬天天气比较寒冷的时候,请幼儿进教室以后把帽子围巾摘下,叠放好,培养幼儿照顾自己的能力。

3. 加强对活动的指导
  1:新材料的示范:新投放的材料,需要教师的示范和指导。考虑到教学的需要,我们采用集体示范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尤其是加强对幼儿活动的个别观察和指导,提高指导的有效性,引起幼儿对活动的兴趣,并在活动中获得发展。

  2:提出有挑战性的要求:对于幼儿已经学会基本操作方法的材料,则提出有一定难度的要求,增加挑战性。如:幼儿已经学会用基本图形拼搭出一定的图案,则可以要求幼儿用三角形、梯形或菱形替换较大的正立边形,增加活动的难度,提高幼儿对活动的兴趣。

  3:鼓励幼儿创造性的使用材料:对于像泥工、剪纸之类的活动,则可以鼓励幼儿有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如:可以捏出不同的形状;剪出不同的图案等等,发挥幼儿的创造性。通过观察我们发现,有些幼儿在使用材料的时候,已经不局限于材料的已有玩法,有一些创造性,主动探索材料的使用方式。

  蒙氏活动通过幼儿的自主行动和亲身体验,让幼儿在自由、轻松的环境中进行学习,对于培养这一群体幼儿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以及发展幼儿的规则意识等,都有良好的效果。但在我们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幼儿之间的混龄互动得到进一步扩大,但存在一种现象,大带小的活动中大年龄幼儿多为替代性行为,在"小导师"的活动中,还有一定的随意性;另外,由于不断有新幼儿加入到游戏小组的活动中来,活动的规则和秩序需要老师不断地强化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的问题,我们将在接下来的实践中将更加结合四环的特点,探索出更适合流动学前儿童的蒙氏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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