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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说起

2012-07-10

摘要:

在当前民办园发展势头良好却缺乏相应配套的管理规范体系的大背景下,安徽省教育厅发布全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其初衷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从一面世就遭到了来自于被评价者(园方)和服务对象(家长)的质疑。作者分析了其原因,并呼吁政府从职责出发,多多制定对事业发展起到"推动"的政策。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向导

案例回放

  2010年9月6日,安徽省教育厅发布《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评估指标包括了园务、保教队伍、保教工作和设施设备四大方面内容共71小项。据此,有关部门将对全省每一家民办幼儿园“打分”,最终将认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

  经评估认定的“优秀”有效期为三年;“基本合格”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三个月的限期整改,若复评仍不达标,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类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三个月限期整改,期满后复评若仍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罚。凡应当接受评估而不接受评估的幼儿园,直接定为“不合格”类。

  8项“禁区”绝对不能碰

  评估体系中,划出了8项“禁区”:幼儿园教材及以操作材料等各种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今后仍将是“严打”的目标;不允许开设识字、拼音、外语、计算等教学内容以及布置书面作业;开设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必须经过审批,并且蒙氏、珠心算、速算、识字、外语等课程也被明令禁止;幼儿园不得设立学前班、大大班,一旦设立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孩子怎么玩都有要求

  另外,省教育厅还在教育、卫生、房屋建筑、器材设备等诸多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幼儿园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有两个以上独立、畅通、安全的出入口;房舍建筑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坚固安全无危房,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每班创设5个以上的活动区角,每个区角有充足的成品和半成品操作材料,确保每个幼儿都能参与区角活动;每班每天安排5个以上区角活动,并需要不定期更换。

  家长和部分民办园长呼吁收费标准出台

  民办幼儿园终于有了一套完整的分类评估体系了。而家长们细细数了一遍标准,没有发现孩子上园的缴费标准,“民办园收费节节高,怎么就没有标准来划定一个界限?”

  与家长们一样,一些民办园园长也有些“困惑”。“房租、 维修、装饰都要用钱,我们还盼望着标准里有政府投入和奖补标准呢。”包河区一家民办园的胡园长表示,如果有关部门能在资金投入上多下功夫,诸如收费等问题也将迎刃而解。“有了钱,一来我们收费不会那么高,政府也可以对这种收费划个限;二来我们也可以把园内建设得更好、把标准提得更高。”

分析和思考

  在当前民办园发展势头大旺却缺乏相应配套的管理规范体系的大背景下,安徽省教育厅发布全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其初衷无疑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出台,本意是促进民办园更好的发展,却为何从一面世就遭到了来自于被评价者(园方)和服务对象(家长)的质疑呢?

一、民办园好不好,由谁说了算?

  这涉及到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谁才是幼儿教育的评价主体?逻辑很简单,谁享受了服务,谁就最有评价权。谁享受了幼儿教育的服务呢?家长、和孩子。可是,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听到了哪个家长和孩子的声音?诚然,政府有服务民众的义务,因此,也相应地拥有制定政策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垄断发言权,一己独大地无视民众的声音。民众的声音,代表老百姓最迫切的需求,因此反映着事情的实际情况。改革开放三十年,最有说服力的四个字,还是“实事求是”。一项政策的制定,必然不是拍脑门儿拍出来的,需要经过实地调研、基于目前的实际状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备措施,这样的政策才具有可执行力和公信力。

  在案例中,我们无法得知《体系》的制定过程有没有实地调研、调研有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前后都有谁参与,但从家长的反应来看,至少《体系》条文在“民办园收费标准”这一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上是态度模糊的,算不得代表民意、解决民需。从这一点看,多少也反映出行政管理部门与实践部门脱轨,导致制定政策时“想当然”和“拍脑门”现象的存在。这是一个值得警醒和反思的现象。

二、统一化还是多元化的评价标准?

  一套评价标准的出台,目的是对现存的“良莠不齐”现象进行规范。就目前的民办园来说,不论是收托规模、园所场地还是师资水平,都存在着千差万别。有的民办园面向高端,规模庞大、天价收费;有的民办园面向弱势人群,走的是家庭式道路,收费低廉;还有民办园满额才十来个孩子,从规模上远远达不到“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却是实实在在地解决了一部分家庭的入园需求……面对这些种种复杂的民办园现实,《体系》仅以整齐划一的评价指标来衡量,我们不禁要问一句:这合适吗?细看这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每生用地面积不得少于9平方米”,实在算不得低水平。试想,对一个满额为10名幼儿的家庭式托儿所而言,从一开始“被参评”是必然会被评为“不合格”的;在相关部门为期三个月的整改之后,达到“合格”标准的难度也很大;如果复评仍然“不合格”,相关部门该怎么办呢?是再给三个月整改期,永无止境地重复“整改-复评-整改-复评”的低效率套路?还是干脆一关了之,置民需于不顾?

  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多元化发展”,我国社会也确实正日趋明晰地呈现出“多元社会”的架构。所谓“有求才有供”,千差万别的民办园背后,是千差万别的家庭入托需求。那么,规范民办幼儿园,就不应当以一条高标准的指标线作为唯一评价依据,而是综合全面考虑到现实存在的多元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多层次评价体系;如果只能给出一条标准,那也必然是最低标准,用以保障民办园的最低质量,而非用高标准来武断地将为幼教事业发展贡献出自己力量的低端民办园一票否决。

三、在公办与民办之间,政府应作何为?

  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这是对“民办园”制定的政策。民办园作为民间力量办园,具有非官方性、非政府性,具有更大的“不规范”可能,但也因此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政府对民办园,究竟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

  民众的需求多种多样,对政府来说,更紧要的,是从大环境、制度保障出发,为民生提供一个最低保障,建立普惠制的幼儿园。这才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细节到诸如“教师每学期该写多少篇教育日志”、“每个教室该有多少个区角活动”,则是园所办园自主权的权限之内了。如果政府事无巨细万事皆管,一来有越权嫌疑,二来效率低下,何必呢?政府权力的膨胀,对私权力的挤压(这里指园所层面上的“私”),在安徽省的这一政策上,竟又得以体现至此。

  还是从政府的职责出发。任何政策的制定,都必须要考虑到对事业发展是起到“推动”还是“限制”作用。针对民办园制定的政策,毫无疑问是要推动、促进民办园发展的,然而,按照案例中的评价标准,有人感叹“对大多数民办园来说,不参评,是等死;参评,是找死”,无论参评还是不参评,都以“死”而告终,这是我们社会希望看到的结局吗?怎么样才能变“促死”为“促进”,就需要在政策的可行性上下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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