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LD RESEARCH NET

HOME

首页 > 学术研究 > 世界学前教育报告 > 越南 > 【越南】越南幼儿教育的动向--"教育的社会化"和贫富差距问题的对策--

  • weibo

学术研究

Research

【越南】越南幼儿教育的动向--"教育的社会化"和贫富差距问题的对策--

滨野 隆(御茶水女子大学副教授)
2012-07-10

摘要:

  在越南,负责幼儿教育的机构是幼儿园、保育所和幼儿学校,这三类机构都在教育训练部(MOET)的管辖之下,幼儿教育行政一体化。3岁以下的幼儿去教育机关的比例较低,一般是由祖父母或者邻居们自发组织实施保育。3岁以上儿童的入园率较高,5岁儿童有9成以上去幼儿教育机构。如今,越南的"教育的社会化"不断发展,非公立的幼儿教育机构增加,教育的贫富差距可能会不断扩大。越南经济快速発展,但贫富差距问题依然无法解决。近年来,越南打出了减小贫富差距的方针,在教育社会化中如何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是今后的课题。

 1.越南的幼儿教育制度

  越南于2005年制定新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制度的基本大纲。根据新教育法,越南幼儿教育以“生后3个月到6岁的婴幼儿”为对象,幼儿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婴幼儿的身体、情感、智力和审美的发展,形成基本人格,为进入小学做准备”,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是小学的准备教育阶段。幼儿教育所要求的内容是“促进婴幼儿的心身发展,力图达到保育、照顾、教育的平衡,培养匀称健全活力充沛的身体,尊重敬爱祖先、父母、教师、长辈,懂礼貌,正直勇敢,喜欢自然美丽的事物,求知好学,乐于上学。”关于教育保育的方法则是“促进婴幼儿的全面的发展,使游戏有组织,树立榜样,进行集团指导和鼓励。”

2.三种幼儿教育机构和一元化的幼儿教育行政

  在越南,实施幼儿教育的机关有下面三种。①保育所(对出生后3个月到3岁的婴幼儿进行保育);②幼儿园(对3岁到6岁的幼儿进行教育);③幼儿学校(兼为保育所和幼儿园、以3个月到6岁的婴幼儿为对象)。保育所、幼儿园根据年龄划分,基本上保育所是以3岁以下的婴幼儿为对象,幼儿园以3岁以上为对象。这与日本的儿童福利法所规定的“保育所是对无法保证保育的儿童进行保育”有所不同,在越南,是根据儿童年龄对保育所和幼儿园进行区分的。别具一格的是兼有保育所和幼儿园双重功能的“幼儿学校”,以3个月到6岁的婴幼儿为对象,但不是所有幼儿学校都以3个月到6岁的孩子为对象实施保育,对象儿童的年龄因学校不同而有区别。在越南,这三种幼儿教育机构都在教育训练部(MOET)的监督之下,从这一点来说,幼儿教育从行政上来说是统一的。在越南,在幼儿教育尚未普及之时便开始提出行政中幼儿教育行政的一元化,因此一元行政体制确立时并没有引起什么争议。

3.幼儿教育的普及状況和现状

  越南的幼儿教育的普及率要高于近邻的东南亚诸国,不仅是幼儿教育,初等教育的入学率也达到很高的水平,识字率明显要高于经济水平同等程度的国家。这和越南人一般对教育热心、重视教育和学校的文化传统的背景是分不开的。

  2004年教育训练部的数据显示,按年龄区分的幼儿教育入学(在校)率中,不到3岁的为16.0%,3岁・4岁儿童为62.6%,5岁为92.0%,6岁(小学1年级)的入学率为93.4%。只看5岁儿童的数据会发现,其入学率几乎和小学一年级持平,也就是说几乎所有5岁儿童都会去某种幼儿教育机构。这是因为,在越南5岁这个年龄被认为是去小学的准备年龄,许多家长都会让孩子接受幼儿教育。

  另一方面,不到3岁的儿童入园率较低。越南女性的就业率较高,所以小孩除了靠母亲抚养以外必然还有其他的抚养方式,那是何种方式呢?首先,在越南,一般情况下是三代同居,爷爷奶奶会照顾小孩。如果仍然比较困难,那还有一种办法,就是依靠“家族组合”。“家族组合”是住得比较近的亲戚共同进行保育的机构,跟上述的制度化的幼儿教育机构不一样,是另一种组织化的个人经营托儿所。“家族组合”的设立不需要特别的资格,一般是由年龄较大的富有育儿经验的女性成立的。有的地区规定,孩子必须要接受幼儿学校的指导,还有的地区“家族组合”是可以得到行政补助金的。

  在幼儿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几乎全部是女性,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是高中毕业并接受过两年的培养教育,保育所和幼儿园、幼儿学校的资格条件都是一样的。不过,虽然国家对资格有所规定,但事实上无证上岗的教师也不是没有。由于待遇等问题,在难以确保有资格的教师执教的情况下,事实上也允许雇用无证人员。过去无证教师很多,近年来保育所有7成以上、幼儿园有9成以上都是有资格的教师。保育内容于2003年进行了改订,不到3岁的孩子需要健康和基本的生活指导,以玩耍为中心,3~5岁的孩子寓教于学,以身边的人和环境(自己、家人、幼儿园和农村)为题材进行学习。如何以孩子为中心进行教育,是当下的一个课题。在教师培养学校中当然学过这个理念,但在实际的教育现场中,仍是以教师为主导,以“讲课”为主。

4.教育的“社会化”政策

  近年在越南,“教育的社会化”政策不断推进,这意味着社会整体来支援教育,包括教育的诸费用让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种主体承担。“教育的社会化”在2005年教育法中有明文规定,其条文中提到“教育的社会化”,“教育的发展,学习社会的形成是国家乃至全民的事业。国家在教育事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丰富学校的形态和教育方式,同时奖励公民的自发行动和组织化。各种组织、家庭、公民都要关心教育活动,为了实现教育目标而配合学校的活动,有责任创造一个健全而安全的教育环境”。教育的社会化的具体形态有:①教育财源多样化,②学校设置形态多样化(非公立化),③居民组织・企业等民间团体的教育活动奖励事业的推进,居民的参与等等。

   幼儿教育也受到“教育的社会化”政策的重要影响。幼儿教育机构中公立以外的设置形态得到政府的奖励,居民组织和企业的幼儿教育机构设置得越来越多。非公立的幼儿教育机构中的在园儿童不断増加,最新数据(2006-2007年度)表明,保育所在籍儿童的75.0%,幼儿园儿童的53.7%が都在非公立机构(1999-2000年度非公立在籍率为保育所65.6%,幼儿园51.1%)。除此之外,上述的“家族团体”的设立,有居民自发的保育组织化的因素,同时也受到“教育的社会化”运动的巨大影响。在“家族团体”设置和运营中,“女性同盟(Women’s Union)”这一居民组织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育儿・教育需要全社会来承担”这一意识已经深深地植根于越南人的心里。笔者曾经被一个在日本抚养孩子的越南人问到:“为什么日本人邻里之间不相互帮助呢?”如前所述,在越南有由家族集团等由邻里之间进行的保育,近年在教育的社会化政策中,育儿教育需要全社会来承担的意识已经生根发芽。在“教育的社会化”政策提出之前,农村由地区共同体抚养孩子的现象就已经很普遍了。和育儿、幼儿教育是“私事”的日本相比,在越南,地区居民共同协作教育孩子的意识更强一些。向我提问的越南人说,从在日本的育儿的经历来说,“连去买个菜都不能把孩子托给邻居”,对这种日本的状况“我感到很不可思议”。

5.贫富差距扩大的可能性和抑制贫富差距的政策

  “教育的社会化”有光鲜的一面,自然也有阴影存在。“全社会一起育儿”听起来固然很好,但是实际上,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居民意识有很大的地区差距。地区居民参与教育的活动得到推广,那么就意味着该地区居民的“质量”能直接影响到教育的贫富差距。“教育的社会化”加强的同时,我们也难以否定“教育意识强,经济负担能力高的地区”和并非如此的地区之间的教育贫富差距拉得更大的可能性。本来越南就是一个地理和民族存在多样化的国家,从初期条件来考虑,地区间的教育贫富差距非常大。另外,非公立的教育机构的不断设置,造成在都市部征收高额的入园费,能够学习计算机和外国语的私立幼儿园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山岳地帯和农村本来就没有幼儿教育机构(即使存在,去上幼儿园也不可能的)地区很多。

  越南政府也开始致力于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比如,2002年公表的幼儿教育政策中,“对于社会经济的有困难的地区和山岳地区、岛屿等要考虑其优先顺序,不得征收该地区的保育费”,“公立的幼儿教育机构集中设置在有困难的地区,都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增大非公立的比重或者加快公有设施的非公立化”,“有困难的地区基本依靠公立,政府负责雇用教师”等,通过对贫困地区采取优惠措施努力调整贫富差距。今后,越南的幼儿教育的课题正是如何推进“教育的社会化”和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

 


作者简介

滨野 隆 (御茶水女子大学副教授)

专业为国际教育开发,教育社会学。1967年生,名古屋大学教育学部毕业。曾就职于东京工业大学,武蔵野女子大学(现为武蔵野大学),广岛大学,2004年起担任现职。
  • weibo

PAG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