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曾在《奇怪的日本融合教育(2)》"中写过这样一段话。
文部科学省宣布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一般教育制度,但这一决定并非文部科学省本身的见解,而是引用了外务省负责签署条约的相关人员的意见作为根据的。
对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中提到的"general education system(一般教育制度(原文))",我向外务省进行了问询,外务省回答如下。
关于《公约》第24条规定的"general education system(一般教育制度)"是指:各国教育行政机构提供的公共教育以及特别志愿学校在内的教育制度。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包含于general education system(一般教育制度)中。(《第5次特别委员会资料2》)
当初写这段话时,我就觉得外务省的解释有些牵强,最近觉察到这份有关特殊教育的《第5次特别委员会资料2》明显透露出不想改变现行教育制度的意图。
我曾经多次强调过,融合教育原本就是指"让有残障的孩子和普通孩子在同一个教室里学习"。对此,特别委员会的委员以及政府机关的官员们理应明白。
而且,日本国会也正式批准了主张推行融合教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尽管如此,如何才能将本不属于融合教育体制的特殊教育学校(班机)保留下来呢?那就是将特殊教育学校也归属于融合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
请仔细阅读一下上述引用文章,有没有发现奇怪的地方?那就是《残疾人士权利公约》第24条中提到的general education system(一般教育制度(原文))"这句话。特别标注了"原文",正是想要告诉大家,"不是我私自将general education system解释为一般教育制度的。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general education的含义是普通教育,正好是特别支援学校等设施提供的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的反义词。
请大家试着查一下普通教育这一概念的英语译词,应该会查到general education或common education这两种译法。而特殊教育学校可以翻译成special support education school或school for special needs education,两种译法都用了同一个概念,即special education。而将提供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的学校归入普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 system)。这在逻辑上讲明显存在矛盾。
为了掩盖这种逻辑上的矛盾,不知是否有意为之,有关部门通过将general education system翻译为"一般教育制度",试图混淆概念提出一个不矛盾的理论,即将一般教育制度涵盖特殊支援学校。
接下来对比一下文部科学省官网以及我的翻译。
第24条2(a) 残障人士不因残障被排除于一般教育制度之外,残障儿童不因残障无法接受无偿的义务制初、中等教育(摘自文部科学省官网)。
不以残障为理由将残障人士排除于普通教育制度之外,不以残障为理由令残障儿童无法接受无偿的初、中等教育(笔者翻译)。
原文: 2(a)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re not excluded from the general education system on the basis of disability, and that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re not excluded from free and compulsory primary education, or from secondary education, on the basis of disability;
看似微妙的差异却可消除日本将特殊支援学校视为融合教育组成部分的矛盾之处。
第24条第一项规定"国家必须保障终身学习和所有教育阶段的融合教育(笔者翻译),从文意来看,the general education system是指普通教育制度,这样的理解比较自然。
尽管现在再去纠结语言表达方面的错误和不足已无济于事,但和上次一样,我是在深感无奈的同时写下了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