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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英国的家庭式托儿所----如何确保保育质量

椨 瑞希子(圣德大学研究生院教职研究科教授)
2013-04-26

摘要:

英国前工党政府(1997-2010年)为了解决儿童保育服务严重不足的问题,推出了一项名为"家庭式托儿所(childminding)"的改善政策。在本文中,作者比较了日本和英国的家庭式托儿所的实施状况,介绍了英国是如何实行家庭式保育的以及为确保家庭式保育的质量而实施的相关政策。

1. 前言

  目前在日本,当务之急是降低无法进入保育园儿童的人数,而"家庭式托儿所"(日文称之为"保育妈妈")作为解决该问题的一项措施受人们的瞩目。2010年6月公布的"儿童和育儿新体制的基本制度草案纲要"是建立在2008年修改的"儿童福利法"的基础上,根据该纲要的规定,"家庭式托儿所"属于"小规模保育服务"的范畴。新系统启动后,指定从业者所提供的服务主要用于满足对3岁以下幼儿的保育需求。新的系统提倡"由多元化的从业者来完善基础设施",可以预计随着新系统的发展,保育者的资质条件也将日趋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家庭式托儿所的质量呢?制度草案纲要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

  在这方面,我认为英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在英国,前工党政府(1997-2010年)一方面公开强调尊重家长的选择权,一方面大力充实保育服务,把积极推行家庭式托儿所作为一项解决方案。他们还同时推行了一种与家庭式托儿所平行的保育机制,以确保家庭式托儿所的质量。

2. 家庭式托儿所的日英比较

  英国的家庭式托儿所被称为"childminding",保育者被称为"家庭式保育员"(childminder,以下简称为"保育员")。和日本不同,英国的家庭式托儿所除了少数例外之外,几乎没有地方政府的委托或公费负担费用的制度。在这一点上,负责照顾未满3岁的幼儿的设施型保育也不例外。前工党之前的历代政府均将公费负担的保育服务对象限定为少数的相对弱势的儿童,因此,自上个世纪70年代女性开始走上社会后,保育服务出现了严重不足。儿童的父母必须亲自去寻找有空缺的保育机构以及保育员,托儿费用由个人家庭全额负担。儿童保育不仅费用昂贵,而且从业者鱼龙混杂,保育质量也参差不齐,远远达不到"安全安心"的目标。

   "家庭式托儿所"则是完全在私人合同的基础上提供服务的保育服务。保育时间(以1小时为单位)、保育费用、是否提供伙食、是否接送孩子去其他设施或上兴趣班,完全取决于当事者之间的直接交涉。因为这种服务非常灵活,利用方便,所以长期以来一直都受到家长们的广泛欢迎。1948年设立了保育员登记制度,但实施情况并不令人乐观,不够公开透明,由于不恰当的处理甚至事故而导致的儿童死亡的例子并不少。后来颁布的《1989年儿童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根据该法的规定,当地政府部门加强了指导和监督职能。尽管如此,各地方政府的实施状况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现代"保育员"是指那些每天两个小时以上,在自己家中让孩子接受保育并实行登记制的个体经营者。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1](虽然统计数字有些古老),当时约有7万人正在从事该项工作,负责30万名儿童(定员数)的保育。前工党执政之后,彻底强化保育员的登记义务。在最近的一项通知中规定,即使在关系很好的朋友之间,向未进行登记的保育员支付工钱也被视为非法行为。

  登记保育员需要缴纳审查费[2],登记后仍需要每年向政府缴纳管理费。其金额各为35英磅(2010年),折合为日元5000元(译者注:相当于人民币660元)左右。然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不要求保育员具有育儿相关的专业资格。考试内容虽然并不简单,但如果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人没有犯罪记录,而且按照登记的要求拥有进行保育活动的合适住房的话,申请似乎很少受到拒绝。保育员有义务接受12个小时的培训,不过登记为保育员后,可以一边工作一边接受培训。

  在实行家庭式托儿所的制度中,英国和日本之间的最突出的差异是:是否允许保育员同时照顾自己家的幼儿。在日本要求保育者本身家中"无6岁以下的幼儿,"而在英国,家里有未满学龄(小于5岁)的儿童也完全不成问题,只要包括自己的孩子在内,保育儿童的总数不超过规定就是被允许的。在2006-2008年的采访中谈到成为家庭式保育员的动机时,绝大部分保育员回答说,一是因为孩子小的时候希望由自己亲自进行照顾,二是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托儿设施(尤其是在成本方面),所以她们才成为家庭式保育员的。一些研究人员和政府官员认为,她们才是保育员的主力军。笔者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在他们当中有数位也在育儿过程中从事过保育员。

  英国和日本之间,每个保育员可以照顾的孩子的人数也有较大差异。在日本最多仅为3人,对象年龄是3岁以下的幼儿。而在英国,一位保育员可以同时照顾3个未满5岁的儿童为(其中1岁以下只有一人), 3个5到8岁的孩子,和8岁以上的孩子,只要保育员有余力,同时照顾几个都不成问题。可以看出,连小学生也在保育员的保育范围之内。

3. 保育员的工作状况

  关于对家庭式托儿所的看法和具体工作,日本和英国给人的印象完全不同。

  在采访的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位保育员,她有一个3岁的儿子和一个5岁的女儿,根据已签的合同,总共要照顾12个孩子。每个孩子来的频率和时间段不同,所以她列了一个一览表,不断检查在家里的孩子有没有超过规定的人数。在学校放长假的期间里,6个未满8岁的孩子以外,还有好几个8岁以上的孩子在家照顾。为了让她自己的女儿能在家里招待朋友,她特意安排了几天控制来家里接受保育的孩子们的人数,在进行保育工作的过程中并未忽视女儿的感受。

  一位保育员负责照顾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残疾儿童),她所提供的保育服务让大家倍感羡慕。像那些孩子的父母所期望的那样,她带他们和健康儿童一起收拾饭桌一起吃饭,每天一起去逛附近的公园和商店街,还带他们去游泳池和参加各种学习班。还有一对保育员夫妇,家中有5岁和2岁的两个孩子,还照顾着4个1岁的婴儿,保育时间是从早上7点半到下午6点。对送来保育的孩子他们视如己出,对所有孩子一视同仁。孩子生了病,只要不太严重,就让他们呆在家里一直到当天的保育时间结束为止。如果孩子们的衣服脏了,就放进洗衣机给他们清洗。

  该保育员1小时的保育费为3.5英镑~8磅。

4. 政府为确保保育质量所作的努力

  前工党政权是如何努力保证家庭式托儿所的质量的呢?我们来看一下他们的各项政策。首先在1998年公布了"儿童保育战略",制定了全面扩大育儿服务的计划。同一年推出了保育员身份登记制度,只要保育员能够达到一定的要求,便承认他们为教育提供者。登记保育员和设施型保育者的待遇完全相同,可以领取政府的"学前教育补助金"。同时,政府还创建了一个面向保育员的全国性组织(NCMA)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在每个城市都设立了该地区保育员的培训网点。政府要求各自治体进行育儿评估需求,确保各项服务能满足需求。同时通过各地方政府向保育员支付补助金,保证保育员服务的稳定供给。

  2000年政府首先颁布了"关于不满8岁儿童的托儿和保育员国家标准",规定一直负责考察学校业务的"教育水平局"(以下简称为Ofsted)负责对保育员进行监管。从登记到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保育员,登记所需要的所有审查程序全都委托给Ofsted。这样,对保育员的审查标准和学校教育机关以及设施型保育事业者的标准统一起来,各类从业者都需要接受Ofsted至少每三年一次的审查。这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保育员的自尊程度。保育员的审查结果和其他审查对象一样,在网站上以号码的形式予以公布(但不公布个人姓名)。

  同时,每个自治体必须开设名为"儿童信息服务"的咨询处(现在改名为"家庭信息服务"),为各地区的保育提供完善的信息咨询服务。寻找保育员的父母们可以在这里获取保育员联系名单,同时把Ofsted对列表中保育员的审查结果作为与保育员签订合同时的判断材料。这样,家长也多了几分安心。保育服务还通过打印小册子的方式进行宣传。笔者发现相关机构中摆放着大量印刷精美的彩色宣传册,虽然其制作成本必然价格不菲,但为了满足父母的保育选择权,政府认为进行彻底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是很有必要的。

  除此以外政府还完善了相关体制,对可能孤立无助的保育员进行支援。自2004年以来,政府分地区建立了"儿童中心"(一种全面的儿童保育服务设施),保育员可以把受托幼儿带到这里进行玩耍。这里还配备了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进行保育支援,他们不但演示模型的游戏方法,还跟保育员们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向他们出租玩具。目前"儿童中心"早已成为保育员之间交友的场所。

  提高保育员社会地位的体制也不断完善起来。2006年开始实施婴幼儿保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Early Years Professional Status)制度,对保育员进行公费培养[3]。即使是没有资格证的保育者,也可以通过目前的教育体制一直升到儿童保育工作的最高级别,教育成为提高保育员的职业生涯的阶梯。

5. 结论

  前工党政府为了确保保育质量,设置了多重保障线,努力提高家庭式托儿所的质量。但是,每年为了进行2万余名保育员的审查工作,政府必须支付Ofsted工作人员等的劳务费、公开审查结果并进行宣传等,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可谓庞大。英国的案例告诉我们,要确保从业者多元化的幼儿保育工作,成本并不低廉。

注:

[1] British Market Research Bureau (2007): Childcare and Early Years Providers Survey 2007, Research Report No.DCSF-RR047.
[2] Ofsted (2010): Guide to Registration on the Childcare Register.
[3] CWDC (2008): Introduction and information guide: Early Years Professional Status.

参考文献

椨 瑞希子 英国"家庭式托儿所"(childminding)调查(4)--通过再实现保育职业资格来看前工党政权的保育扩大政策 圣德大学研究纪要第21号2010年

作者简介

椨 瑞希子 (圣德大学研究生院教职研究科教授)

椨 瑞希子 圣德大学研究生院教职研究科教授。专业为幼儿教育史、英国教育、比较幼儿教育。还致力于有关保育工作者的保育观及培养、保育质量的保证、家庭保育国际比较研究。主要著述有《白梅儿童学讲座(4) 借鉴于世界儿童政策》(共著,白梅学园大学儿童学研究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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