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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学前融合教育综述(1)

周念丽(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2012-07-10

摘要:

  本文从日本的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历史、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理念以及学前融合教育的实践这三个方面对日本的学前融合教育进行综述,其中教育理念和课程思想对我国的学前教育工作者当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在日本,用于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前儿童所进行的教育曾有不少专有名词,其中较为普遍的是“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教育”、“混合教育”和“统合保育”。“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教育”显然是指隔离式的教育,而“混合教育”是指将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放在同一个教室接受教育,主要强调形式上的混合,而“统合保育”的概念有着更深层的含义。所谓“统合保育”,不仅是指让有发展障碍的学前儿童进入正常班这样一种教育形式,而且保证能满足每一个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需要 ,“统合保育”的雏形来自于正常化教育,有学者甚至认为可将它与正常化概念结合为一 。鉴于上述分析,“统合保育”与本研究所言及的学前融合教育的概念最为接近,因此,本文所引用的资料均源于与“统合保育”相关的文章。

一、 日本的学前融合教育历史

  回顾日本的学前融合教育历史,按其轨迹划分,大致可分为3个时期,即困难期、黎明期和普及期。

(一)日本学前融合教育的困难期

  从二次大战结束到1963年,日本学前融合教育度过了18年困难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国家没有重视学前融合教育,也没有法律上的保证,一些有识之士通过民间机构对有发展障碍的学前儿童尝试了学前融合教育,但步履维艰。

1.战后复兴期的学前融合教育(1945-1954)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政府在1946年颁布了新宪法,在新宪法的第26条第1项中明确规定了“所有国民都有平等享受相应的受教育的权利”。在1947年12月制定的《儿童福利法》第1条第1项中规定:“所有国民应为养育身心健康的儿童而努力”,并在第2条中指明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同时在第24条中规定:“如果发现有未受保育的幼儿,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这些儿童进入保育所”。

  但是,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为解决战争孤儿和流浪儿的问题而制订儿童福利政策使政府焦头烂额,根本无暇顾忌到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随着社会的安定,大致花费了10年左右的时间才出台儿童福利法中关于对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进行保育的规定。

  但在国家没有颁布关于学前融合教育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一些民间的先驱组织已在积极行动。1949年,三木安正重新回复了战争中被迫关闭的爱育研究所,同时1954年在京都的鹰峰保育园特别保育室尝试进行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的保育。三木等人在战前实践的基础上,重点探索了对智力发展落后幼儿的集体生活和基本生活习惯形成的指导。虽然所有的实践都如其名称所示,在特别保育室仅对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这一限定群体实施保育,但是在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提供保育场所这一点上,具有先驱性意义。

2.高度成长期的学前融合教育(1955~1963)

  1955年神武景气之后,日本出现了世界历史上罕见的高速成长期。到1968年前夕,日本国内经历了以重型化工为中心的积极的技术革新和设备投资、由煤炭到石油的能源转换、从农村到城市的人口流动。但是,在高速成长的背后,公害等环境污染以及化学物质所引发的健康问题、人口移动造成的家庭核心化等问题都凸现出来。这个时期,由于家庭核心化和女性就业的增加,来自婴幼儿家庭的要求增设保育所的呼声日益强烈。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普通儿童的保育已明显人手不足,对有发展障碍的儿童进行保育更成了棘手问题,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几乎处于无法被顾及的状态,进入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收容所是他们唯一的出路,但即便是这一点也无法确保。1957年,设立了智力低下儿童入园机构,但规定是“6周岁以上”,所以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仍旧被排除在外。1956年,根据议会立法,日本政府针对大批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制定了《完善公立养护学校特别措施法》,它的颁布大大促进了日本全国养护学校的开设,但是幼儿仍旧被排除在外。

  另一方面,一些民间的有识人士在各地开办了亲子入园形态的机构。这些机构所举行的活动使学前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的父母认识到进行早期治疗的意义和重要性。受其影响,一部分幼稚园和保育园开始招收学前特殊儿童。

(二)日本学前融合教育的黎明期

  随着核心家庭的增加、儿童出生率的低下以及邻里关系的淡漠,让普通学前儿童进入集体生活中的呼声日趋高涨。与此同时,来自欧美的正常化教育理念的普及和深化,让有发展障碍的学前儿童也能到普通的托幼机构接受集体保教的要求也日趋强烈。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并从法律上制订相关的政策以保证学前融合教育的实施,日本的学前融合教育终于迎来了黎明期。

1.1963年中央儿童福利审议会报告

  1963年,中央儿童福利审议会重新定义了“保育缺失状况”:儿童未获得其身心发展的不可欠缺条件的保育状态。报告同时提到了身心障碍幼儿的问题:“无论是处于身体还是心理障碍的情况,这些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的保育不可能完全由家庭来承担,所以应该在构建专门的指导体系的同时,完善专门机构、儿童专科医院以及特殊保育所等体系”。至此学前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问题才正式以国家文件形式被提出。

  1964年的第2次中间报告中又提到:“在因保育缺失而入托的儿童中,不可避免存在轻度身心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应考虑为这些儿童设立可以进行治疗指导的特别保育所”。从这以后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问题逐渐获得重视。但是对象仅限于轻度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而且分离保育的观点仍居于主导地位。

2.1971年立川市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保育实施纲要

  在这个实施纲要中使用了“混合保育”的观念。纲要明确指出,“混合保育”不仅是让有发展障碍的幼儿获益,对普通幼儿的人格发展也十分重要。该文件具体说明了让有发展障碍的幼儿接受混合保育,目的是促进他们治疗和自立,希冀着在与普通幼儿一起的集体生活能在他们的人格健全发展上有重大作用。同时,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混合保育能让普通儿童从幼儿期就加深对发展障碍者的理解,以利他们将来很好地经营自己的社会生活。

3.1973年的中央儿童福利审议会批复

  中央儿童福利审议会作了题为《关于目前应实施的儿童福利对策》的批复,其理念与上文的纲要十分相像,但更具体指出要将那些以后在健康情绪和社会性方面有很好发展可能的特殊幼儿首先收入保育所,并要将对他们所进行的合适保教具体化。

(三)日本学前融合教育的普及期

  将黎明期的文件精神具体转化为各项政策法规以及行政措施,以保证学前融合教育的真正展开,是普及期的主要特色。

1.《关于扩大和完善今后学校教育的基本实施办法》

  197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根据文部省特殊教育研究调查协会的建议(《关于特殊教育基本措施情况》1969年),制订了题为《关于扩大和完善今后学校教育的基本实施办法》。在这个文件中,把学前融合教育作为“特殊教育扩大计划”的一环,规定了在特殊教育学校中设立学前部。

2.学前融合教育实施纲要

  1974年12月,厚生省制定并公布了《学前融合教育工作实施纲要》,决定在全国所有的托幼机构实施学前融合教育。根据该纲要的精神,凡4岁以上处于缺失保育状态,并且有智力低下、身体障碍的儿童,障碍程度较低、有接受集体教育的可能的特殊幼儿,原则上可以每天入园;保育所拥有90名以上儿童且其中有特殊教育需要学前儿童的比率达10%,就可以补助2名保育员和增加1/3的费用。对其实施补助的措施被称为“指定保育所制度”,但是每个区只指定几个这样的保育所来招收特殊幼儿。1974年在全国只有20家保育所实施学前融合教育,明显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1975年增加到38家、1976年达47家。

作者简介

周念丽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周念丽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1995年获日本御茶水女子大学心理学学士学位,1998年获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教育硕士学位,2003年获中国华东师范大学理学博士学位。2004年6-12月期间到美国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做访问学者,研究婴幼儿情感发展,2006年5月-2007年3月期间,作为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在名古屋大学研究学前融合教育。 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儿童发展心理、亲子关系、0-3岁儿童测评和培养方案建构,主要著作包括《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学前儿童心理卫生与辅导》、《自闭症儿童的社会认知——理论与实验研究》、《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比较与实证研究》、《0-3岁儿童多元智能评估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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