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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前教育的立法实践_02

2012-07-10

(四)大力提升学前教师资质要求与水平

  教师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学前教育的质量以及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政府正是意识到了教师问题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重要性,意识到了政府在教师发展问题上无法推卸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特别是进入 21 世纪后,以法律形式大力提高对学前教师的资质要求,提升学前教育师资水平,并且重视对学前教师的教育与培训,改善学前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学前教师的合法权利。

  一方面,在联邦政府层面上,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首先向世人传递这样的信念,即任何教育改革的最终成效都要归结到幼儿园及中小学能拥有优秀的教师。正像美 国第一 夫人劳拉所言:“对美国未来发展最有影响力的人物即是美国的教师”。 [9] 其二,不断提升对学前教师的资质要求。美国相关法律中对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教职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提前开始法》为例,其中就有关于学前教育教职人员资质的具体规定, 2003 年修订案中对“提前开始”教师任职资格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1981 年规定 2003 年 9 月 30 日 之前全国至少有 50% 的“提前开始”教师拥有协士学位,而 2003 年修订案则要求从 2011 年 9 月 30 日起 ,所有任职于“提前开始”的教师均要拥有儿童早期教育的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其三,重视对学前教师的教育与培训。《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对学前教育者的专业发展做出了明确要求,并对学前教师培训项目承办机构的申请、授权、拨款、职责、活动方案设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四,为包括学前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与专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财政投入。例如,仅《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2002 财政年度在这方面的预算是 30 亿美元, 2003 财政年度则高达 40 亿美元,这在美国历史上是罕见的。实践证明,充裕的财政保障对促进学前教师的专业发展与整体素质的提升,进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另一方面,在各州层面上,虽然各州对师资的具体要求和规定细则不尽相同,但不同中也有共同的趋势,即各州陆续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并不断提高对学前教师的资质要求,不断加强对教师的教育与在职培训,努力提高学前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以俄克拉何马州为例,该州 1998 年通过的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幼儿园教师必须同时拥有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及早期儿童教育资格证书”。 [10] 该规定比此前有关法律规定的“协士学位并提供接受充分专业教育的证明”的要求更趋专业化、严格化。 [11] 该州对幼教任职资质的高标准规定直接促进了俄克拉何马州学前教育项目质量的提升,也是俄州政府在学前教育师资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成功举措。

(五)联邦政府灵活调动州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和调动州和地方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积极性,是美国联邦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与有效手段之一。《 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中就有专门一编题为“州与地方教育体制改革”,分别对促进州与地方政府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改革的目标、联邦政府拨款的申请、获得与使用、州与地方政府教育活动的开展、各州教育标准的制定、州与地方政府对教育事务的实际控制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详尽的法律规定,在首先确立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宏观规划和领导的前提下,确保各州和地方的权利。

  这种积极性的调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获得联邦拨款的竞争机制而得以实现的。无论是《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提前开始法》《 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还是《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早期学习机会法》,几乎每一部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都会有相当一部分法条是对“州与地方政府如何申请获得联邦拨款用以开展学前教育项目”的详细规定,也就是说,各州与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操作流程,向联邦政府申请相应的拨款。正是通过这种竞争机制,调动了各州和地方政府争取资金、举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实现整个国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六)重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美国学前教育立法所呈现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在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自职能、权利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首先,美国国会上下两院内分设多个委员会,在制定学前教育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过程中,尽管会出现不同部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但一部法律最终在国会获得通过,其本身必然包含了来自预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教育与劳工委员会、政府改革委员会、科学委员会、联合委员会等多个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其次,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针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也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协作。《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提前开始法》《 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入学准备法》《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等法律均对所涉的美国教育部、财政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内政部、司法部等政府部门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分工与协调合作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 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中就对教育部与内政部之间在拨款使用方面的细则做出了规定。另外,由于联邦学前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同时包括幼儿园和保育中心两类机构,其中主要负责幼儿园的政府部门是教育部,主要负责保育中心的政府部门是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近年来一个显著趋势就是幼儿园与保育中心对“入学准备”的共同强调,因此,联邦政府十分重视直接负责这两类幼教机构的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并在《提前开始法》《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等法律中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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