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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现状调查与对策思考_02

2012-07-10

(三)伤害事故发生后家园矛盾趋于激化之现象分析

  其一是部分家长对幼儿教育有错误的认识。部分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不当使孩子的行为、生活习惯不良,情感、社会性、个性发展出现偏差,入园后不能适应幼儿园生活,不接受教师的指导,容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有些家长对幼儿园的应尽的法律义务存在错误的认识,甚至把幼儿园视为幼儿的监护人。一旦子女受到伤害,那怕是轻微的伤害,也要对幼儿园提出过高的赔偿或补偿要求,导致矛盾激化。[6]

  其次是幼儿园方面的原因。部分幼儿园在办园过程中出现重生源、重收益,忽略安全问题或对安全保障投入不够的现象。一些幼儿园尤其是部分民办幼儿园的师资队伍专业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完备。特别是近年来许多幼儿园招这些生的年龄下移,幼儿园出现了小小班、宝宝班。这些低龄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差,教师又欠缺教育和保育该年龄段儿童的经验与能力,容易酿成伤害事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往往发生在小班和小班以前的年龄段 这与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有关,但幼儿园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

  再次与法律制度的缺位有关。[7] 由于目前有关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不清晰且司法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所以当幼儿受到人身伤害时,家长不是积极的走司法途径,往往采取"吵'"闹"等非正常手段,寄希望于通过扰乱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来达到自己的要求。这样也往往容易使矛盾激化。

(四)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的调查与分析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寥寥无几。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绝大部分为数额较小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上法院诉讼费用高,时间长,效率远不及调解方式。当然一些园长和家长息事宁人的传统观念也是原因之一。

四、对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的思考
(一)幼儿园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8] 因此,幼儿园要从健全各项制度着手,切实抓好制度的落实工作。具体而言,应制定幼儿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等,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幼儿园活动场地和器材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要求,不留事故隐患。要通过制度来加强管理,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应加强家园合作,加深相互理解与支持

  幼儿园应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从家庭教育的源头上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当前许多家庭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要的满足,却忽视了对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父母包办一切,让孩子养尊处优,从而导致孩子任性霸道、能力低下、生活经验极度缺乏。因此,家园合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生活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这方面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三)应加强幼儿园教职工尤其是园长的法制教育

  园长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其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意义重大。实践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多年来通过举办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开设《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等课程,提高园长的法律、政策水平,能有效地减少由于管理的原因而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幼儿园教职工是幼儿教育的直接实施者。园长应对他们进行法律和安全工作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素质,让他们们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使之能有效预防幼儿伤害事故。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提供法律支援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对幼儿园工作上的组织、计划、决策、指导、监督、管理、评价、协调的职能,促进幼儿园工作的提升、完善,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之后,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帮助幼儿园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幼儿园工作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五)幼儿园应积极投保,分散风险,缓解矛盾

  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难以完全杜绝,这是幼儿园教育所要面对的风险。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通过保险来化解风险。我国保险公司近年来推出的幼儿、学生平安险就是针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险种之一。保险期间,幼儿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定合同的险种、险别条款、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介入,能够有效的缓解幼儿园在幼儿伤害赔偿上的困境和家园之间的矛盾。因此,幼儿园应该发动家长为孩子投保。

(六)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幼儿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则、厘清相关方的权利、义务

  目前关于入园幼儿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教育法》第三章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中对教育机构之于受教育者的义务语焉不详。幼儿园对于入园的幼儿究竟承当哪些义务?具体内涵如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9] 。

  教育部 2002 年 6 月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直接适用幼儿园。当前关于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第 160 条。其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定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仅说明幼儿园在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有无法律责任,是以幼儿园有无过错为前提。幼儿园过错如何认定?是适用一般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的过错是管理过错还是监护过错?"可以适当赔偿"是不必然赔偿还是不全额赔偿?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 [10] 即使幼儿园有过错,法律也是规定"可以"而不是"必须"责定赔偿,而且这个赔偿按法律规定还是"适当"的。这就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一个案件,经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往往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法律规定的模糊直接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的不确定性,也容易致使矛盾激化,损害社会和谐,不利幼教事业健康发展。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则,明确幼儿园对幼儿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合理分配律责任,为公正、公平、高效的处理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弥补制度供给的缺陷。 [10]

参考文献:
[1] 肖锋 . 公安部等八部门发文挂牌督办伤害未成年人案 . 京华时报, 2004年10月26日
[2] 李翊 . 河南巩义幼儿园纵火案:被转移的仇恨 . 三联生活周刊, 2006年05月18日
[3] 刘馨,李淑芳 . 我国部分地区幼儿园安全状况与安全教育调查 . 学前教育研究 , 2 005,(12):15~18
[4] 朱家雄 . 从幼儿园频发血案想到的 . 幼儿教育, 2005,(3)
[ 5 ] 曲正伟 . 论民办幼儿园安全事故中的制度因素 . 学前教育研究 , 2006,(9 ): 31~33
[ 6 ] 杨挺 . 幼儿园监护责任探讨 . 学前教育研究 , 2002,(6):36~38
[ 7 ] 朱昌渝 , 郑泰安 . 谈谈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 学前教育研究 , 2002,(4):49~52
[ 8 ] 林雪卿 . 浅谈幼儿园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 . 学前教育研究 , 2002,(5):48~49
[ 9 ] 张静 . 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 .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125
[ 1 0 ] 佟丽华 . 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学研究的反思 . 政法论坛 ,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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