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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中日两国学前保教工作者的培养现状与今后的课题

2012-07-10

摘要:

中日两国的现代学前教育各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初期阶段的两国学前教育都是在官方的主导下开始起步的。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以后,推行男女平等政策,为使广大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积极借鉴前苏联的学前教育经验,建立了以肩负保障妇女参与社会劳动及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之双重任务为目的的托幼保教制度。此制度首先在城市地区得到了推广。

刘乡英(名古屋经营短期大学儿童学科 副教授)
中田照子(名古屋经营短期大学儿童学科 教授)
平岩定法(名古屋经营短期大学儿童学科 教授)
丹羽正子(岐阜聖徳学园大学 教授)
宍戸健夫(名古屋经营短期大学儿童学科 非常勤讲师)

前言

  中日两国的现代学前教育各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初期阶段的两国学前教育都是在官方的主导下开始起步的。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以后,推行男女平等政策,为使广大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积极借鉴前苏联的学前教育经验,建立了以肩负保障妇女参与社会劳动及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之双重任务为目的的托幼保教制度。此制度首先在城市地区得到了推广。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自80年代以来实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正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教育改革发展方向,鼓励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实行多种形式办学”。与此同时,80年代以来实施的独生子女政策所带来的婴幼儿人口的减少以及城市里的早期退休妇女和农村进城打工妇女参与育儿人数的增多,使人们对托儿机构的需求急剧下降,特别是0岁婴儿的入托需求基本上不存在了。目前,原来的那些独立运营的托儿机构大多化作幼儿园里的小托班,收托1岁半(其实际入托年龄在2岁半以上的较多)到3周岁的幼儿。

  如今,中日两国的学前教育都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导入了竞争体制,结果使得两国的学前教育课程中都掺进了大量的“兴趣班”活动。

  目前,学前教育得到了世界各国的热切关注。本文将根据上述背景,探讨中日两国学前保教工作者的培养现状以及今后的共同课题。

一、日本学前保教工作者的培养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曾于1945年召开的帝国议会上,就幼(指日本的幼稚园)保(指日本的保育所)一元化问题进行过讨论。然而,直到2006年发布幼保一体化方案――认定儿童园制度――为止,日本的学前教育一直是循着幼保二元化的道路发展的。

  日本的幼稚园是由文部科学省(即原来的文部省,相当于中国的教育部)主管的学前教育机构。幼稚园里的学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持有1949年由政府发布的《教育职员资格法》中规定的名为“幼稚园教谕”的教师资格证书。1967年,随着有关教师培训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完善,以培养师资为主要目标的8所国立大学首次增设了当时只有私立大学才开设的“幼稚园教谕”的课程。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中明确指出:“学校,即指幼稚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特殊援助学校及高等专门学校”。 从此幼稚园便被纳入了学校系统的一部分。

  20世纪90年代以后,“幼稚园教谕”这种教师资格由原来的两种资格改为三种资格。即研究生毕业的可以取得幼稚园教谕的“专修普通资格证书”,大学本科毕业的可以取得幼稚园教谕的“第1种普通资格证书”,大专毕业的可以取得幼稚园教谕的“第2种普通资格证书”。另外,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里规定, “幼稚园教谕”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来的永久制改为10年更新制。

  日本的保育所则是按照1947年由政府发布的《儿童福祉法》里的有关规定开设的婴幼儿保教机构。《儿童福祉法》第37条中规定:“保育所的目的即是每天受婴幼儿养育者之托,对婴幼儿实施保育”,同法第13条中规定:“从事儿童保育的妇女称为保母”。

  1948年,根据日本厚生省(即现在的厚生劳动省。相当于中国的卫生部)儿童局局长发布的《关于开办保母培训设施的通知》规定,开办保母培训机构由厚生大臣(相当于中国的卫生部部长)指定,培训期为两年。除此之外,还保留了保母资格考试制度。1962年,日本政府全面修改了保母培训机构的教育课程,在大专保育学科的教育课程里,编排了同时培养“幼稚园教谕(第2种)”和“保母”的综合课程。1970年,随着社会的激剧变化以及保育运动的不断高涨,家庭问题以及孩子自身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多样,社会对婴幼儿保教工作者的质量及专业成长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保母培训机构的质量也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保母培训机构的教育课程也得到了全面修改,新课程里增设了“婴儿保育Ⅰ”和“婴儿保育Ⅱ”的新科目。

  1998年,《儿童福祉法》又做了重新修改。新修改的《儿童福祉法》正式承认了自1977年以来一直按“保母”看待的男性保教工作者的身分,将“保母”的名称改为“保育士”。2001年新修改的《儿童福祉法》规定“保育士资格”为国家资格。2002年新修改的《儿童福祉法》对“保育士”的工作职能做了扩大性的规定。即“保育士”既是 婴幼儿的保教工作者,也是为那些在家庭育儿中感到焦虑的母亲提供“育儿援助”以及对那些生活有困难的“儿童家长提供保教指导”的生活援助者。

二、中国学前保教工作者的培养现状

  中国的保教机构原本是根据儿童的年龄段分为“托儿所”和“幼儿园”。“托儿所”是由卫生部主管的保育机构,收托产假结束后的0岁~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幼儿园” 是由教育部主管的,其职能被定位为公共教育制度下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在行政管理上,教育方面由教育部管理,卫生保健方面由卫生部管理。“幼儿园”的收托对象是满3周岁~满6、7周岁的幼儿。8、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人们对独生子女早期教育需求的增大,原有制度下的独立经营的“托儿所”,因不具备教育机构的资格而得不到家长们的信赖,有能力的“托儿所”将收托年龄提升而改组为“幼儿园”,有的则因经营困难而作为小托班被附近的“幼儿园”吸收、合并。“幼儿园”里附设的小托班收托儿童的最低年龄大多为1岁半~2岁半以上。目前,中国的“幼儿园”作为一个一体化的保教机构负责婴幼儿的保教工作。

  中国的保教机构里配有两种保教人员――“保育员”和“幼儿园教师”。 “保育员”不属于教师,所以在80年代以前,许多托儿所和幼儿园里的保育员都是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训练的家庭妇女来担任的,她们在托幼机构里被孩子们称作“阿姨”,教育程度和专业素养都不高。90年代以后, 对“保育员”的培训也进入了正规,现在的“保育员”,有的是在中等卫生专门学校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有的则是接受过各地政府卫生局组织的资格培训的,还有的是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总而言之,中国的“保育员”也在向着专业化、资格化发展。

  “幼儿园教师”――在1985年以前的法规里被称为“教养员”――自50年代以来一贯是根据教师培养制度的规定接受正规培训的。除了文化大革命(1966年~1976年)的10年动乱以外,直到90年代中叶,“幼儿园教师”均是在中专程度的幼儿师范学校接受专业培训的。幼儿师范学校的教育课程长期以来是仿照前苏联的教育模式,以“三学六法”――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学、幼儿卫生学及语言、算术、常识、音乐、美术、体育等6个学科的教学法――为核心编制而成的。

   9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中国政府接连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等一系列的教育法律和法规。在此背景下,社会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及教育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幼儿园教师”的培养机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有以下三种教育机构负责培养“幼儿园教师”。

  ①中专程度的幼儿师范学校
  ②大专程度的幼儿师范高等专门学校
  ③四年制师范大学•师范学院里的学前教育专业

  2005年以来,全国幼儿教师教育学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师范司的委托,针对以上三种培养机构的特点,开发出以下5种新的“幼儿园教师”培养方案。

  ①初中起点三年制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培养方案
  ②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培养方案
  ③初中起点学前教育“三、二分段” 培养方案
  ④高中起点三年制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培养方案
  ⑤高中起点四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以上5种培养方案里的教育课程,从结构和内容上看有许多共同点。比如, 5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里均包括了有关学前教育学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本着全纳教育的精神,5种方案中均增设了有关“特殊儿童教育”的课程。然而, 5种方案还有待于做出如下的改进。首先,为实现21世纪中国保教事业的发展目标,实施0~6岁一贯制的科学早期教育,专业课程不能只拘泥于狭义的有关幼儿教育学方面的科目,还应加入有关婴幼儿“保育学” 方面的科目。另外,为了贯彻联合国发布的≪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的精神,与全世界婴幼儿保教事业的改革步伐相一致,专业课程中应加入反映保障每个儿童最佳利益精神的“社会福利学”和“儿童福利学”方面的有关课程。

三、中日两国在培养学前保教工作者中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20世纪末,席卷而来的经济全球化风暴给世界各国带来了莫大的影响。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均面临着多元文化共生、共存、共命运的课题。在这种形势下, 全球化给各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建立相应的新的社会模式的挑战,而教育则作为社会变革的主要根源,对社会整体以及个人的终生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研究表明,人的一生中婴幼儿期的“母语”(第一语言)的健全发展对其个人今后的终生学习过程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而,婴幼儿期的教育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关注。确立婴幼儿保教工作者的专业性,开发适合新的社会发展趋势的婴幼儿保教工作者培养课程则成为各国、各地区当务之急的课题。我们认为,中日两国在培养婴幼儿保教工作者中所面临的共同课题是,在探索多元文化共生、共存的新的社会模式的过程中,开发新的培养课程以提高保教工作者的专业成长。


■ 作者介绍

刘乡英,名古屋经营短期大学儿童学科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学前教育方法。

中田照子,名古屋经营短期大学儿童学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社会福利和儿童福利。

平岩定法,名古屋经营短期大学儿童学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学前教育方法。

丹羽正子,岐阜聖徳学园大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日本的儿童福利。

宍戸健夫,名古屋经营短期大学儿童学科非常勤讲师。主要研究领域是日本学前教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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